当事人 |
朱建清,李明华,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张家口港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口港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建清与被告李明华、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张家口港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39154.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