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立峰, 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立峰:本院受理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给付2008.1.1-2020.12.31期间物业费19820.15元(其中,2008.1.1-2009.12.31期间物业费5285.37元,2010.1.1-2020.12.31期间物业费14534.78元),公共区域电费286元,上述费用合计20106.1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3: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3-45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