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龙飞,闫建峰, 内蒙古健隆淀粉有限公司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京0101民初4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龙飞,闫建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健隆淀粉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京010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现内蒙古健隆淀粉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