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阳,第三人-, 北京奥凯网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瑞兆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瑞兆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被告)林阳与被告(原告)北京奥凯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瑞兆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被告)林阳诉请:1、确认我与北京奥凯网联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奥凯网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工资10000元、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11020元。被告(原告)北京奥凯网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请:1、确认我公司与林阳自2019年12月13日起不再存在劳动关系;2、我公司无需支付林阳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1931.41元;3、一审诉讼费由林阳负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东2-2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