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训春,第三人-, 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0)京73行初13517号 |
案由 |
旅游行政管理(旅游) |
公告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京73行初13517号原告刘训春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陈述意见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15日本院定于你公司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6-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