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冯娜, 盘锦东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娜:本院受理原告盘锦东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用纸、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