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熊武强,熊宋科,肖飞连,肖东洛,熊俊杰,何桂花, 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湘乡市栗山科鸿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京0108民初6307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桂花,湘乡市栗山科鸿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熊武强,熊宋科,肖飞连,肖东洛,熊俊杰:本院对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桂花、熊宋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熊武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4 452.7元、利息4835.14元、违约金20 089.39元,并支付罚息(截至2019年7月29日的罚息金额为92 763.3元,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肖东洛对被告熊武强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熊俊杰在73万元限额内对被告熊武强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何桂花在73万元限额内对被告熊武强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湘乡市栗山科鸿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在73万元限额内对被告熊武强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熊宋科在396 570元限额内对被告熊武强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肖飞连在396 570元限额内对被告熊武强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熊俊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熊武强追偿;九、被告何桂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熊武强追偿;十、被告湘乡市栗山科鸿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熊武强追偿;十一、被告熊宋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熊武强追偿;十二、被告肖飞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熊武强追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京0108民初63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