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成安,王亮,张晓鑫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成安、王亮:我院受理张晓鑫与曹成安、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曹成安、王亮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整。二、请求判令曹成安、王亮支付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础按月2%进行计算(暂估210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王亮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诉讼费用由曹成安、王亮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第七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第七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