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延萍,刘浩胜,刘浩翔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浩翔:本院受理李延萍、刘浩胜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2原告各支付房屋占用费3万元;2、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00(遇节假日顺延)在复兴路法庭第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