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世春,徐玉芬, 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天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曹世春,徐玉芬:本院受理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徐玉芬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曹世春、徐玉芬、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股权受让价款,[股权受让价款计算方式为:股权受让价款=2500万元×(1+4.75%×N1/365)+2500万元×(1+4.75%×N2/365)-10万元(其中,N1为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股权受让价款之日止的天数,N2为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股权受让价款之日止的天数),暂计至2021年3月1日股权受让价款为59611472.60元],以受让原告持有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天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5.3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92.13万元);2.判令曹世春、徐玉芬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全部股权受让价款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违约金为当日应付股权受让价款的0.5‰,自2020年12月31日起累加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1日为1812196.15元;3.判令被告曹世春、徐玉芬、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曹世春持有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天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4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57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款在前述诉请第 1、2、3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曹世春、徐玉芬、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五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