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兴刚,刘福泉,王国良,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兴刚: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刘福泉,王国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时在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