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长江,王广春,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483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广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对原告李长江与被告王广春、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王广春支付李长江工程款139 248.75元及利息(其中以75 098.8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4 149.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在欠付款项范围内对李长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147 323.07元为限);三、驳回李长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