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忠,杨芳国,高海军,梁爱琴,王二东,杨红红, 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826民初242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海军、梁爱琴: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忠、杨芳国、高海军、梁爱琴、王二东、杨红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赵忠、杨芳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4999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95‰计算,不能按时支付的罚息,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二、被告高海军、梁爱琴、王二东、杨红红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忠、杨芳国追偿。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710元,共计4010元,由被告赵忠、杨芳国、高海军、梁爱琴、王二东、杨红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