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金龙,盛春微,张宝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盛春微、张宝杰:本院受理原告李金龙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盛春微、张宝杰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2500元、利息5591.25元,以及支付自2021年5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开鲁县人民法院大榆树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