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扎赉特旗乡村振兴局, 扎赉特旗巴彦乌兰养牛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3民初314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扎赉特旗巴彦乌兰养牛专业合作社:原告扎赉特旗乡村振兴局诉被告扎赉特旗巴彦乌兰养牛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23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扎赉特旗巴彦乌兰养牛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扎赉特旗乡村振兴局借款人民币本息合计3351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扎赉特旗巴彦乌兰养牛专业合作社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