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秀华,,王永革,第三人-, 张家口奥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永清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昌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燕阳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华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燕阳控股有限公司、永清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奥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革、北京华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秀华诉被告北京燕阳控股有限公司、永清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奥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革、第三人北京华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于答辩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4层28法庭(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村甲10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