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刚,王艳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艳军:刘刚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