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龚宪平,刘忠海,闵安秀,达茂旗分公司,固阳光华分公司,固阳分公司,马圈子分公司,迁安分公司,建平分公司,建平县分公司,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 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固阳光华分公司 ,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马圈子分公司 ,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 ,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达茂旗分公司 ,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建平县分公司 ,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内0223执异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建平县分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龚宪平与被执行人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龚宪平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刘忠海、闵安秀、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达茂旗分公司、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固阳光华分公司、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马圈子分公司、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223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