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宝芝林(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宝芝林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安溪德之勤茶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溪德之勤茶业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宝芝林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宝芝林(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你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宝芝林(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你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收回并销毁在市场流通的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库存;2、请求判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断开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链接;3、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4、请求判决宝芝林(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并且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宝芝林”;5、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6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