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嵘,吴登群,莱州市梧桐置业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莱州梧桐置业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莱州市梧桐置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嵘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莱州梧桐置业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嵘支付借款本金350万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嵘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98.13万元;3判令被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嵘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4、判令被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嵘因与吴登群、莱州梧桐置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支出的费用8.5万元;5、判令被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以借款本金350万元和费用8.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