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云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7102民初144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罗云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诉被告罗云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71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云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65089.34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8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15.4%的比例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罗云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保险费1373.1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2元,由被告罗云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