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志立,韩东, 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5执异1209号,(2018)京0105执5588号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韩东:本院受理胡志立申请追加韩东为被执行人一案,本院经审查作出(2021)京0105执异120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2018)京0105执5588号执行案件中,追加韩东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5执异1209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