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富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28076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富强: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28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保费共计102702.3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94418.4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19年11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审判区五层第七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