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晟华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安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晟华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奥启天实业有限公司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北京中财金卫康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0)京0114执异464号,(2020)京0114执恢1072号,(2012)昌民初字第11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珠海安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晟华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财金卫康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奥启天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撤销(2020)京0114执异464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判决追加珠海安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2020)京0114执恢10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2012)昌民初字第1145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京0114民初108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范围内与北京中奥启天实业有限公司、中晟华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该案后,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你们邮寄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邮件均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自送达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共计15日。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