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青军,许霜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霜霜(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刘青军诉被告许霜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屯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