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聊城盛聚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0)京73行初15815号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公告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聊城盛聚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0)京73行初15815号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聊城盛聚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本案系原告不服商评字2020第0000248707号关于第32694735号“盛聚国美”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通知你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被告答辩状及被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陈述意见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