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文杰,周文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122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文杰:本院对周文江与胡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1226号民事判决书。一、胡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文江偿还借款本金97 303.12元并支付截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的利息3000元;二、驳回周文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胡文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周文江已预交),由胡文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