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张小丽,王永忠, 鄂尔多斯市万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内0603民初715号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张小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张小丽、王永忠、鄂尔多斯市万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丽、王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借款本金381521.7元、利息41403.75元、本金逾期罚息10077.01元、利息逾期罚息4956.33元,并支付从2021年2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万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万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小丽、王永忠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69.3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张小丽、王永忠、鄂尔多斯市万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