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亚丽,李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602民初52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亚丽、李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王亚丽、李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亚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偿还代偿款41962.07元、保险费788.3元,共计42750.37元及利息(以42750.37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76元,由被告王亚丽、李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冲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