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军,薛芳,鄂尔多斯市通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赵怀义,蒋兰琴,李勇请,王粉玲,赵树清,李香娃,李致祯,王铁锤,赵永强,李金喜,张美娥, 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通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内民终1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通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赵怀义、蒋兰琴、李勇请、王粉玲、赵树清、李香娃、李致祯、王铁锤、赵永强、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军、薛芳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通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赵怀义、蒋兰琴、李勇请、王粉玲、赵树清、李香娃、李致祯、王铁锤、赵永强、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民终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