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山首钢宝业钢铁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县四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省新乡县四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唐山首钢宝业钢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乡县四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22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编号:A7BTJ0805-007);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人民币1060000元及利息(以10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