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惠洪达装饰有限公司 ,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4046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惠洪达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惠洪达装饰有限公司、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京0108民40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惠洪达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2 205.8元及违约金(以 132 205.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32 205.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北京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4元、公告费260元(北京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北京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