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保兴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721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北京中保兴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7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北京中保兴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签订《冬储产品定作协议》于2021年10月8日解除;二、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北京中保兴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 673 819元、支付违约金191 850元;三、驳回北京中保兴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 050元,由北京中保兴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4元,已交纳;由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29 7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北京中保兴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