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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08民4748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京0108民47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8ZGME-GZN0393-GZ052内蒙古(奈曼)经安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镍铁合金项目料罐及料罐车供货合同于2021年7月30日解除; 二、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中钢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90万元;三、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钢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703 800元;四、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截止2020年9月8日为364 947.71元,以69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 027元、公告费260元(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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