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梁露芳,王静,蔡庆萍,邱俊厂,第三人-时静湖,孙绮丽,徐健,郭建英,王励朝,和俊搅,巩丽楠公司,时晨, 格拉斯曼机床(北京)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京0113民初14579号 |
案由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绮丽、徐健、王励朝、和俊搅、时静湖:本院受理原告梁露芳、王静、蔡庆萍、邱俊厂与被告格拉斯曼机床(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时晨、时静湖、孙绮丽、徐健、郭建英、王励朝、和俊搅、巩丽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时晨就(2021)京0113民初1457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