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彭蒙丽, 润棠(石家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润棠(石家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石家庄那溪那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彭蒙丽与润棠(石家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日 9 时 (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亚运村法庭无障碍法庭 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