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思,李兰涛,第三人-, 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 ,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陈思、李兰涛、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思、李兰涛、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陈思在8 255 031.69元及其利息(利息自原告代偿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