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董军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兴安琪泰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军建、北京兴安琪泰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董军建、北京兴安琪泰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董军建、北京兴安琪泰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103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后续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