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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润海自动化技术研究所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14民初26422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北京京润海自动化技术研究所与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26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京润海自动化技术研究所货款本金43万元;二、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京润海自动化技术研究所逾期利息(以4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京润海自动化技术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票为准),由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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