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中轨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924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州中轨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轨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9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广州中轨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4 910元及延期付款的损失(损失以854 9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标准自2021年9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4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中轨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