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洋洋,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3609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洋洋:本院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宋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宋洋洋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借款本金15437.93元、利息1290.45元、罚息667.14元、复利139.19元,以及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广发银行个人贷款电子借据约定的标准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36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