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航空民品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民品公司 |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 案号 | (2019)京0105破4号之一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2019年2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中国航空工业民品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民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接管到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现金22.91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19)京0105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八位债权人对航空民品公司享有335538304.79元的债权。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支出破产费用34625元,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金额和费用无异议,且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将预留3000元用于支付后续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航空民品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综上,管理人请求本院依法宣告航空民品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航空民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航空民品公司管理人调查,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根据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工作报告以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管理人完成了破产债权确认、破产财产清理清收等破产清算工作,航空民品公司全部资产现金22.91元用于支付破产费用,航空民品公司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故管理人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裁定宣告中国航空工业民品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 
| 刊登日期 | 2022-03-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