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星, 北京龙德文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乾丰同德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京0101民初5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乾丰同德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星与你公司、北京龙德文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京0101民初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