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卢维清,朱秀华,第三人-, 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秀华:本院受理卢维清与被告朱秀华、第三人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卢维清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编号400000466667)于2021年6月24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押金2万元、剩余预付租金7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有使用费(以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共计9万元+9万元产生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季青法庭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