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闫虹君,姜宏, 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唐潮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易联车商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易联车商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唐潮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闫虹君与姜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朝阳法院第二办公区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甲10号三层十一法庭开庭。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