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东方晶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京朝社责补字[2020]238号,(2021)京0105行审456号 |
案由 |
其他行政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东方晶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对北京东方晶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京朝社责补字[2020]238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05行审456号《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作出的京朝社责补字[2020]238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