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智,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共产党武汉市硚口区委员会宣传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491民初40324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中国共产党武汉市硚口区委员会宣传部:我院受理原告李智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武汉市硚口区委员会宣传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491民初40324号民事判决书。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共产党武汉市硚口区委员会宣传部赔偿原告李智经济损失2500元;二、驳回原告李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智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共产党武汉市硚口区委员会宣传部负担(原告李智已交纳,被告中国共产党武汉市硚口区委员会宣传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