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王乐,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王乐:本院受理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承保的理赔款人民币6037.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6037.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3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前述利息现暂计为2999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独任审判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