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海军,张朝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43716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海军:本院受理张朝华与刘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京0112民初437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家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