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丽琴,裴志波,赵泽鹏,刘伟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河北鑫圣凯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17民初7466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河北鑫圣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对赵丽琴与刘伟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赵丽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 120 000元(已付10 000元,余款1 1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裴志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丽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526 261.68元;三、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河北鑫圣凯物流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赔偿义务与被告裴志波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赵泽鹏赔偿原告赵丽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 516 261.69元(已付170 000元,余款1 346 261.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赵丽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07元,由原告赵丽琴负担10147元(已交纳),由被告裴志波、赵泽鹏各负担1533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050元,由被告裴志波、赵泽鹏各负担202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1270元,由被告河北鑫圣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17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